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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名人汪才華: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不準確問題探析

2019-07-09    【我要打印】

本文發表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江西財經大學與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社合辦)第四輯,作者汪才華系江西省春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已經走過了4個年頭,PPP項目經歷了從起飛到平飛到降速到幾乎停滯的發展過程,“規范”成為2017年末以來的關鍵詞。PPP項目在操作過程中存在建設成本中建安費用下浮率偏低、建設成本基準值測算偏高、運營收支測算不準確、合理利潤率、折現率等相對融資利率偏高等問題,這些問題帶來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不準確問題,存在政府利益被讓渡、運營階段容易產生糾紛等風險,值得行業警醒并予以規制。

前言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作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一種項目投融資和管理運營模式,在我國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一直作為個案在我國不溫不火地出現在有收入來源的項目中,由于這些個案以失敗居多,加上法律缺失、信用體系不完善等原因,PPP模式在中國一度處于停滯狀態。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寫入全會公報以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地方出臺了大量法律文件,沉寂多年的PPP模式火爆起來。根據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項目庫信息顯示,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入庫項目(管理庫)6806個,項目總金額10.2003萬億元;截至2018年1月23日,入庫項目(儲備清單+管理庫)14059個,隨著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出臺,行業面臨四年以來“由亂到治”的全面整頓規范。

筆者作為一名具有22年項目業主、施工單位、咨詢機構、監管部門工作經驗,10年招標采購、項目管理、PPP研究經驗和贛浙湘鄂4省PPP專家的基層行業老兵,于2017年11月在本刊第二輯發表了《PPP項目操作中面臨的法律沖突與現實問題》一文,現沿著上文的思路,撰寫本文,專門對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中存在的問題,展開探討,以期對行業規范有所借鑒。

存在的問題

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第十六條“運營補貼支出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利潤水平合理確定,并按照不同付費模式分別測算”、

“政府付費項目的支出測算計算公式為:

“政府付費項目的支出測算計算公式為:

等規定,意味著財政部的文件對PPP項目的支出測算采用了“成本+合理利潤”的基本測算方式,其中成本在建設期除考慮建設成本外,還需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即折現率)。建設成本、運營成本、折現率、合理利潤率、使用者付費數額成為影響支出測算的五大因素,拉高前4項中的任何一個因素,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將加大。反之,對于可行性缺口補助PPP項目,降低最后一個因素(當年使用者付費數額),也會提高運營補貼支出數額。對于以建設為主的PPP項目,建設成本作為測算基數,數值最大,一般對補貼數額影響也最大;對于以運營為主的PPP項目,其中的運營成本相對更大,影響也更大。對于實踐中存在的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不準確問題,筆者歸納為“兩高”“一低”“一不準”,“兩高”指建設成本基準值測算偏高和合理利潤率、折現率等相對融資利率偏高,“一低”指建設成本中的建安費用下浮率偏低,“一不準”指運營收支測算不準確,這些問題導致的結果是政府支付責任隱性加大、政府在不知不覺中利益被讓渡、PPP項目重視的運營機制被忽視和弱化,違背了PPP公共服務創新供給機制的本源,不利于PPP公共服務提質增效目標的實現。

(一)建設成本中的建安費用下浮率偏低問題。

就建設成本來說,其一般可由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4大部分組成,其中前兩部分(建安工程費)為一般的主要組成部分,建安工程費一般采用套用或參照相關地方定額和行業定額后確定,按傳統的招標投標模式,中標金額、簽約合同價、結算金額相對定額有一定的下浮,以江西省市政和房建行業為例,根據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7年1月10日印發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規定,江西省市政和房建工程中標價相對定額標準取費下浮區間為3%~13%,這種下浮區間在江西省已實施了近十年,對于采用合理低價法中標的競爭性項目,一般以接近13%的下浮率中標,江西省贛州市甚至采用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財政局、市審計局共同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關于發布市本級政府投資房建、市政工程項目預算造價下浮系數(即中標價確定系數)K值的通知》的做法,明確了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下浮率,房建工程一類取費項目下浮11.5%,房建工程二類取費項目下浮10.5%,房建工程三類取費項目下浮9%,房建工程四類取費項目下浮7.5%,市政園林工程下浮12%,加上投標競爭性因素,實際中標價相對上述下浮率要更低。筆者目前在江西省南昌市所開發的一超高層、5A級寫樓、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商業地產開發項目,下浮系數為11%,對于其他如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傳統招標模式均有不同比例的下浮,造價咨詢行業始終保持一個行業較為熟知的統計數據:即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價相對定額的下浮系數總體保持在10%~20%;某中部省市合建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多年來一直堅持以最低價中標為主的評標方式,統計數據表明,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價相對招標控制價下浮率總體保持在25%左右。

從上述文件規定和現實做法,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傳統招標模式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相對定額下浮系數的中位數在15%左右。但是,根據筆者參與約50個PPP項目評審的經驗估算來看,PPP項目建設成本測算一般按現行定額標準的1%~5%進行下浮,甚至很多項目根本不下浮,而PPP項目相對傳統招標項目的弱競爭性,讓這類項目的中標結果與控制價上限的下浮幾乎無異,一些PPP項目象征性地規定投標人的建安下浮比例為0~1%,也就是說最低報價相當于招標控制價的99%,明顯限制了競爭,違背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的原則,意味著政府要為此多支付10%~15%的建設成本,按照《江西省2017年度PPP工作總結》中的入庫項目402個、投資金額2444億元來計算,意味著江西省將要為此至少多買244億元的單;按照明樹數據《2017年PPP發展年度報告》中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全國PPP項目的建安下浮率分別為4.25%、5.74%和5.12%,2014~2017年成交項目6120個、成交金額9.08萬億元來測算,相對傳統模式的項目,PPP模式讓政府多支付的金額近萬億元,數值之大,令人震驚。PPP模式帶來的額外利潤加上施工企業一般5%~10%的正常行業利潤,意味著PPP項目的施工利潤達15%~25%,相當于正常項目利潤率的2~3倍,一位省屬國有一級建筑施工企業的總經濟師曾給我算了一筆賬:公司在一個PPP項目中標后拿出20%左右的資本金來,其他80%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利率上浮10%(5.37%),項目投資內部收益率約7%,項目建設期(2年)結束,賺回資本金后,還略有盈余,一些項目甚至還能賺回另一個資本金;項目運營期間,扣除銀行貸款利率,還可坐收部分利差,只要政府不賴賬,基本沒有風險,相對傳統項目的建安費下浮和漫無目的的投標,PPP項目對企業來說絕對是利好。

馬克思《資本論》曾說過:“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我經常在追問是什么原因和力量,讓PPP模式相對傳統模式讓政府付出如此高代價?

(二)建設成本基準值測算偏高問題。

對于建設成本的第二個問題,是前期對建設成本測算普遍偏高的問題,某縣中學異地新建PPP項目中的教學樓的工程建安費單價竟達3500元/平方米,而筆者正在開發的同省省會城市超高層、全玻璃幕墻的5A級寫字樓的工程建安費單價也就如此;某縣級市田園綜合體PPP項目中綠化子項目的單價達650元/平方米,這個價格相當于省會城市高檔小區的綠化價格,而相對高檔小區綠化小而精的要求,該田園綜合體PPP項目中的綠化面積達數萬平方米,面積較大,要求也并不高,單價虛高不少。這些價格往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就虛高,傳遞到PPP項目的實施方案中,實施機構和咨詢機構被評審專家問及時,并不否認,但常見以“無奈”來敷衍——“改沒有依據,不改又每次都要受到專家質詢”。

一是相對傳統項目可行性研究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的連貫性、時間緊密性和短期性、不同單位和各子項目分別實施等特點,PPP項目具有時間和項目的跨度性,勘察、設計、施工往往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資本一并實施,可行性研究與后續實施的時間相對較長,特別是對分期實施的子項目多的PPP項目,為充分考慮時間跨度帶來的物價上漲因素和其他風險,往往政府方希望可行性研究咨詢單位將單價做高一點。

二是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階段增加預算有一定的難度性,流程很長,并往往受到概算不得超過10%的限制,否則可能在后期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可能面臨被問責的風險,相比之下,可研階段拉高建設成本被問責的風險相對較低。

三是很多PPP項目在編制實施方案時還沒有開展初步設計工作,遵循“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合同簽約價”的基本思路,很多實施機構抱有“先把成本測算測高一些,反正要確保包住,今后花多少錢有過程造價咨詢機構+審計部門把關”的想法。

這些理由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刻意而為之,甚至應社會資本的要求而為之,在后續勘察、設計、施工、造價咨詢、二次招標采購代理、監理等單位均由社會資本或以社會資本為主導的項目公司確定的情況下,前期拉高建設成本無異于為社會資本后期賺取暴利敞開了大門,值得行業警醒。

(三)運營收支測算不準確問題。

業界熟知:PPP不是一場“婚禮”,而是一段“婚姻”,按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將PPP項目劃分為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和移交5個階段,這場“婚姻”最重要的階段應當在相當于“過日子”的執行階段。執行階段可分為建設期和運營期,PPP項目合作期10~30年,相對一般項目建設期2~3年,那么運營期少則7~8年,多則30年,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允許突破30年的合作期上限。因此,相對建設,運營在PPP項目中被賦予了更高的地位,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PPP項目列入清庫范圍之列。既然運營很重要,那么運營期間的收支測算的準確性將是減少日后分歧、影響PPP項目成功的關鍵。

清華大學PPP研究中心首席專家王守清曾表態:PPP的核心是運營,誰做得好就給誰。相對建設期只有支出的內容,運營期既有支出的內容,還有收入的內容,這兩部分的內容分別相對于“年度運營成本”和“當年使用者付費數額”。由于定額的廣泛使用,相對建設成本是一個有據可查的數據,運營成本(除少部分,例如市政道路、公路清掃、維護有行業定額外)和收入是一個較難測算的數據,一個規劃面積數平方千米的特色小鎮PPP項目,建成后到底能吸引多少客流量,到底這些游客能為項目公司帶來多少門票、購物、住宿和其他收入,而項目公司為如此規模之大的特色小鎮,需要花費多少費用來維護,運營成本要多少,一般的咨詢機構、以施工為主的社會資本、沒有專業經驗的專家,均難于精準測算;同理,某設區市城區建筑面積約4萬平方米藝術劇院,在經營收入方面,每年能夠演出多少場,每場能有多少觀眾,票價定什么水平,配套停車費和廣告費能有多少,在成本方面,需在聘請多少人員,每年薪酬、水電費、建筑設備維護成本,都是一個難預測的數據。

實踐中對于運營收支的測算,主要來自兩方面的做法,一是測算數據僅作為PPP項目實施方案編制之用,即作為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財政承受能力測算、物有所值測算的基礎數據,具體項目運營以后,運營前三年左右的收支實行據實收支測算原則,虧多少,政府補貼多少,并另行考慮合理利潤,如果有贏利,超出合理利潤以外的贏利,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三年以后的運營,由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根據前三年情況協商確定;二是測算數據不僅作為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財政承受能力測算、物有所值測算的基礎數據,還作為政府補助和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各自承擔風險的起止數據,如實際收入未達到測算收入60%的,由政府方予以補助至60%,實際收入位于60%~100%測算收入區間的,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自行承擔風險,實際收入超過測算收入的,由實施機構和項目公司按約定比例分成。第一種做法無異于“腳踩西瓜皮,踩到哪算哪”,對項目公司和社會資本沒有任何動力和壓力,反正測算準確不準確都沒有關系,實際虧多少補多少,虧得越多給的利潤額還更高;第二種做法要求咨詢機構前期多開展市場調研工作,要在實施方案中將這些基礎數據測算相對準確,否則在采購結果確認談判階段,一定會引發爭議和爭論,甚至會引發長達半年的合同拉鋸戰,這種矛盾在收入測算過高或不實時更容易引發。

比如,某城區小學PPP項目中,測算有食堂和籃球場、足球場對外出租的收入,事實上,位于四線城市的該小學,城區較小,學生離家較近,下午正常工作時間為14:30,家長中午在家時間較長,學生基本沒有在校用午餐的習慣,食堂很難有出租收入;而對于籃球場、足球場的出租,在現行國家針對學校操場長期關閉、社會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推行中小學操場向社會免費開放的新興做法和城市文明水平提高的改革實踐的背景下,考慮籃球場、足球場的出租,顯然不合時宜。這種不合時宜或不切實際的測算,要社會資本眼睜睜地看到每年的經營收入要虧損40%,談何容易,肯定會引發爭議。

對于一些行業已運營很成熟的領域,例如,自來水供應、污水處理、垃圾焚燒、餐廚垃圾PPP項目,筆者發現一些項目竟然摒棄傳統的以報價(特許經營年限固定的情況下按量計費的單價)或特許經營年限(在單價固定的情況下)作為唯一競爭因素的競爭方式,采用了很多偽PPP項目熱衷的“可用性付費+運維績效付費”的模式,即在使用者按政府規定單價之下按量收費,虧多少補多少,這種方式無異于開歷史的倒車,值得行業反思。

(四)合理利潤率、折現率等相對融資利率偏高的問題。

對于上述筆者引用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中的公式,行業實際頗有非議,實踐中很多項目在測算時并沒有采用該文件中的公式,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建設成本測算和運營收支測算無法避免,換言之,其中的合理利潤、折現率并不在每個PPP項目測算中得到考慮,取而代之的全投資內部收益率、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項目收益率、投資回報率等指標。PPP項目具有長期穩定、追求利潤但不追求暴利的特點,就合理利潤率來說,行業一般均認可6%~8%的區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第十八條規定:合理利潤率應以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水平為基準,充分考慮可用性付費、使用量付費、績效付費的不同情景,結合風險等因素確定,意味著實踐中這個指標具有一定的彈性。就年度折現率來說,第十七條規定:年度折現率應考慮財政補貼支出發生年份,并參照同期地方政府債券收益率合理確定,這些指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以江西省財政廳2017年3月和7月分別公布的2017年第一批和第二批地方政府債券為例,第一批一般債券86.89億元,票面利率3年、5年、7年、10年分別為2.99%、3.38%、3.6%、3.66%;專項債券49.11億元,票面利率3年、5年、7年、10年分別為3.18%、3.49%、3.68%、3.74%。第二批一般債券160.5億元,3年、5年、7年、10年期限的票面利率分別為3.8%、3.9%、4.01%、4.1%;專項債券217億元,3年、5年、7年、10年期限的票面利率分別為3.87%、3.92%、4.01%、4.08%。而筆者發現,上述第一批和第二批最高10年期的票面利率3.74%和4.08%,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采用,普遍水平高于上述數值的同期同地區20%以上,甚至高達40%~50%。而我們知道,年度折現率數值雖然在公式中最小,但由于支出呈n值的級數倍方向增長,一旦n值加大,年度折現率成為影響財政支出最大的因素。

撇開測算公式,實踐中采用的全投資內部收益率、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項目收益率、投資回報率等指標,一般也在6%~8%,明樹數據《2017年PPP發展年度報告》表明,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全國PPP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分別為8.03%、6.62%、6.44%,呈逐年下降趨勢。全國政協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院長賈康2016年3月19日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曾表示:國內PPP項目收益率維持在7%~12%,一旦高于12%政府就不敢簽字,民營企業如果低于7%也不肯簽字。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上述指標無論怎么變化,均與5年期以上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該指標自2016年3月1日起,一直為4.9%)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這與PPP模式引入社資本參與項目的主要投資具有一定的天然契合性,社會資本所投資金和融資資金具有時間價值,需要通過上述指標予以合理補償。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多項指標疊加之下,最終的PPP項目的融資利率明顯高于4.9%的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而由于政府的天然信用,政府平臺公司也是讓筆者經常在質疑的一個問題,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止企業債務政府化,政府債務企業化,這里的企業,主要類似于城投公司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由于城投公司與政府天然的關系,其融資利率往往在基準利率上下,浮動不大,PPP的融資結果又一次地讓政府增加了負擔,值得政府反思。

解決思路

PPP模式作為新形勢下的一項新生事物,出現一些不規范的問題,在所難免。針對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不準確問題,筆者提出以下一些解決思路。

(一)提高PPP項目設計深度。

2014年以來的PPP項目開展,很多是在可研深度不夠、概念設計不深、初步設計未開展的情況下進行的,幾乎都有“倉促上馬”之感,在設計深度不夠的情況下,為了降低各類風險、降低設計變更特別是重大設計變更帶來的費用增加的風險,政府方和社會資本都天然愿意提高建設成本的測算金額,因此,有必要降低PPP項目“上馬”的速度,提升項目可研深度和項目的設計深度,在源頭上堵住PPP項目各方拉大建設成本的“沖動”。

(二)適度引入關聯回避機制。

由于PPP項目通過一次招標確定投資人后,往往采用EPC的模式進行設計、采購和施工,而往往投資人或聯合體成員中本身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等資質,在財政部下發《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第九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等規定之下,PPP項目具有“兩標并一標”“甲方乙方一體化”等特性,前期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不準確,將為社會資本的逐利性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有必要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對PPP項目中的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等角色,適度引入利益關聯回避機制,特別是當政府方專業力量缺乏時,更有必要通過第三方專業“抓手”,防止政府利益在不知不覺中被讓渡。這點也讓筆者想到,近年來國務院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在推進的全過程工程咨詢理念,在以縣區為主的政府推行PPP模式下,恰逢其時,對政府方來說,有必要引入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來開展PPP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工作,而對于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來說,也面臨巨大的機遇與挑戰。當然,政府方聘請以專家個人為主的全過程PPP顧問,也是一種較為靈活并更為經濟的風險規避機制。

(三)破除“可用性付費+運維績效付費”觀念。

我國早期的PPP個案項目,多以BOT模式出現在使用者付費項目中,政府補貼的項目較少,這些項目自然而然地促使社會資本搞好運營,也有利于社會資本在運營過程中充分引入管理和技術創新,以在有限的特許經營期內獲得最大回報,秉承“契約精神”的PPP基本理念,對于特許經營期內社會資本方獲取的暴利或巨大虧損,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多采用“最大限度的容忍”的態度,不到萬不得已,不撤資、不散伙。由于這些個案以失敗居多,加上法律缺失、信用體系不完善等原因,PPP模式我國停滯了十余年,但筆者認為上述做法依然符合市場理念和國際慣例,值得行業堅守。剛剛興起的PPP項目,引入了“可用性付費+運維績效付費”的理念,甚至讓成熟領域放棄搞好運營的理論,值得行業反思。分析起來,畢竟在“虧多少、補多少、外加合理利潤”和“虧賺風險自擔”之間,更多人愿意選擇前者,因此,行業有必要破除“可用性付費+運維績效付費”理念,鼓勵社會資本在建設、運營過程中進行創新,允許社會資本依法獲取超額利潤,對于自來水供應、污水處理、垃圾焚燒、餐廚垃圾等PPP項目,政府應當允許社會資本方自帶技術和設備,不過多干預技術方案,優先選用以價格作為唯一競爭因素,體現“物有所值”的競爭目標。

(四)充分利用競爭機制來降低PPP項目成本。

“買的沒有賣的精”,這是市場的基本法則,買“高”也就自然而然,上述筆者所列舉的“兩高”“一低”“一不準”問題,也就可以理解,要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競爭機制是買方較好的利器,也是較為經濟的方式。如何利用競爭機制來降低PPP項目呢?

一是引入技術采購的理念,在競爭機制觸發前,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工作,潛在社會資本有哪些?類似項目建安下浮率和回報率在什么水平?行業技術趨勢是什么?方案的可行性是否合理?只有“知己知彼”,才更有可能通過采購到合理對價的社會資本方。同時向社會資本要技術,政府和實施機構、咨詢機構充分利用采購前的優勢地位,通過前期發布市場測試公告、主動向潛在優質社會資本發出意向性邀請、參觀學習成功PPP案例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成本測算風險。

二是“兵馬未動,糧草先行”,主動將感興趣的潛在社會資本與融資機構對接,主動向融資機構說明項目情況,對資金的“借用管還”拿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建議性方案,并將方案納入和后續采購文件和PPP協議中,以爭取提前解決融資問題,并爭取獲得優惠的融資利率,提前鎖定前述筆者談及的支出測算中的合同利潤率、n值的上限。

三是本著“有意向不針對”的原則,不偏不倚地對待各類社會資本,不發表任何意向性的意見,讓社會資本知悉并感到參與競爭的“公平機會性”而非“主動陪標性”,愿意積極主動參與競爭。

四是引發適度競爭而非過度競爭,努力使競爭在多家社會資本之間展開,避免“3家潛在投標人游戲式參與投標”的現象出現,引發潛在投標人合理適度競爭。

五是加大建安下浮率、合理利潤率、折現率的競爭力度,提高PPP項目評標中價格分權重,不得設置這些指標的下限。

(五)注重引進專業運營機構。

縱觀很多成功的PPP項目,我們可以看出:引進專業提高運營效率是關鍵,例如,唐山大劇院PPP項目的成功,在于采用TOT的運作方式,引進社會資本北京保利劇院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建成后運營;而福州海峽文化藝術中心PPP項目,則采用了二次公開招標模式將影視中心、地下室商業、藝術博物館、中央文化大廳、停車場打包委托選擇北京保利劇院管理有限公司運營。只有“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才能讓項目公司具有造血功能,才能降低運營風險,PPP項目政府支出測算中的運營部分的準確性才具有意義和可實現性。

結束語

本文站在理論和實踐的視角,簡要介紹了我國PPP發展的歷史背景和現狀,探討了摸索前行的PPP項目在操作過程中存在建設成本基準值測算偏高和合理利潤率、折現率等相對融資利率偏高、建設成本中的建安費用下浮率偏低、運營收支測算不準確等問題,指出這些政府支出測算不準確的問題將造成政府支付責任隱性加大、政府在不知不覺中利益被讓渡、PPP項目重視的運營機制被忽視和弱化等后果,提出了提高PPP項目設計深度、適度引入關聯回避機制、破除“可用性付費+運維績效付費”觀念、充分利用競爭機制來降低PPP項目成本、注重引進專業運營機構等對策和建議,以期對行業規范提供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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