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般失信行為: 申請人需向信用網站提供相關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處罰的材料,并公開做出信用承諾,經信用網站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提請開展信用修復的,應參照信用網站修復要求,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報送信用修復完成情況,經信用信息公示的責任部門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針對嚴重失信行為: 除滿足上述一般失信行為的修復要求外,還應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并向信用網站提交信用報告,經信用網站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與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聯合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評價在“優”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或經授權的行業協會商會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信用報告由公共信用評價在“良”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出具,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總的來說,要完成信用信息的修復至少得滿足三項條件: ◆ 第一,申請人已經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完成了有效整改,這也是修復信用的前提。 ◆ 第二,申請人公開做出信用承諾。 ◆ 第三,行政處罰信息已經在信用網站上完成了最短公示期的公示。 可見,國家給發的這個后悔藥并不是時光倒流的后悔藥,而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悔過藥。的確,失信行為既已發生,所產生的后果與影響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挽回。因此,確保主體承擔相應的失信違法行為成本,是保障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發揮作用的重要舉措。 此外,《通知》中也明確了失信行為的最短公示期,對于一般失信行為,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的最短公示期是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對于嚴重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是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同時,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信用網站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那么,所有失信行為都可以修復嗎? 不,這些情形例外! 《通知》明確規定,下列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均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1.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2.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3.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此外,《通知》中還對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范圍進行了界定。 對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是社會信用建設的關鍵環節。在招投標領域,對于招投標交易各方主體實施懲戒和行政性約束,是打擊招投標活動圍標串標、出借資質投標、以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招投標活動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的有效舉措。 但是,失信懲戒也只是一種手段,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讓信用機制發揮更大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修復機制,既讓失信者付出代價,又要鼓勵其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更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對失信主體而言,能夠完成法定責任和義務,消除相關行為的社會不良行為,就能夠“修復信用”,這也是獎勵守信、懲戒失信,最大化發揮信用激勵的有效手段。 事實上,在招投標活動中,信用體系的缺失一直被認為是我國招投標制度中難以有效防范惡意低價中標的原因之一。在信用建設制度的不斷完善中,是否能遏制招投標活動中的失信行為,推動招投標規范、有序發展,仍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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