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或系統統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各主管預算單位可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采購。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級預算單位自行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市縣級預算單位的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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