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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