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辦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農墾、冶金、南昌鐵路建管站(辦): 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辦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 年 1 月 10 日 (此件主動公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具體工作授權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具體工作可授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各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內容進行招標投標監管,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由各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要求執行。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直接發包。 第六條 各級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授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文件; (二)依法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和管理,負責受理工程施工招標備案;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監督執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 (四)對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招標代理市場秩序; (五)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管理和運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應用數據庫;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當事人應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評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分為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報價承諾法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一)合理低價法:是指投標人技術標編制符合工程項目技術要求,投標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認可其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價,并按競爭規則確定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合理低價法適用于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 (二)綜合評估法:是指投標人技術標、商務標和綜合素質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估,擇優量化計分,并將得分最高者推薦為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綜合評估法主要適用于對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請招標項目。 (三)報價承諾法: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并結合市場實際情況確定要約價,要約價應當等于或者小于招標控制價(有最高限價規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要約價以及綜合單價的組成,做出響應要約價的承諾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招標人在合格的承諾報價中隨機產生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招標人可以邀請公證機構對隨機抽取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 報價承諾法適用于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術工程招標項目,工程總投資在 5000 萬元以下(含 5000 萬元)的,須采用報價承諾法評標。 上述三個辦法具體內容詳見《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 第十條 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提出施工招標項目并依法進行招標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招標的主要程序: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組織形式及前期資料備案;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三)發布資審文件、招標文件; (四)踏勘現場和答疑; (五)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六)開標; (七)評標、公示評標結果; (八)定標;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和未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十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 (三)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到位或落實; (四)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項中資金已落實,是指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30%。招標人同時提供銀行、財政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適應招標工作要求的相應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招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并符合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 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標準為: (一)大型工程必須具備8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的不可少于3人。 (二)中型工程必須具備5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三)小型工程:必須具備4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條件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有直接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統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標備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八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在合同范圍內依法履行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數量、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等事項,并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編號。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采用電子化招標的項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可自行下載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布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自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起至停止發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標項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標公告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布取消或者變更公告。招標人發布變更公告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變更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招標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招標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與書面形式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若出現不一致時,以經過行政監督部門網上備案的為準。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或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招標項目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按規定依法將項目基本情況、承包企業及個人資質情況、承包合同等相關情況告知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同時在“江西省建設工程中標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并關聯至“江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 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建應當遵守評標委員會組建的規定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采用資格后審的,在投標截止后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不得參與投標競爭。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三)評標辦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圖紙; (七)技術標準和要求;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報價; (十)其他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應當注明“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條 招標人撤回招標文件或者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項目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日前,以書面或網上公布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或其他潛在投標人,并退回所有相應收取的費用。投標人提交了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返還;投標人既提交了投標保證金又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退回投標文件,并承擔相應責任。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退回。 第三十一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工傷保險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標底、招標控制價編制不得壓級壓價,不得事先上調或者下浮,以便招標人、投標人及評標委員會掌握按現行計價規定計算的工程造價,以利于公正、公平競爭和準確評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招標人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基準單價。材料、工程設備價格發生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約定的風險內容及風險范圍,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的相關規定據實調整。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并按要求設置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控制限價應當與招標文件同時發出,并公布招標控制價及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指詳細到綜合單價;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采用《報價承諾法》進行招標的,招標控制價和要約價應當公布至綜合單價分析表。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省外施工企業參與本省行政區域內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辦理進贛信息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時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應由注冊建造師擔任,其資格必須符合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中資格等級和專業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審查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審查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八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聯合體簽署所有文件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要求提供證件、證明材料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應當當場、當時、當眾提供,招標人也可以要求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對證件、證明材料有關的原件(資質證書復印件,下同)情況進行公證。 資格預審完成后,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申請表格材料加蓋招標人單位印章后送達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不得違規收費或者增設、多設招標投標相關保證金,鼓勵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方式代替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可在中標公示期滿后向非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未中標人退還。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必須使用本單位的計算機、電子鑰匙(CA數字證書)或者軟件密碼鎖、投標軟件和計價軟件編制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投標人不得為其他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不得在同一個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編制兩個或者多個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個人為本單位編制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違反本條規定的,按圍標串標認定,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網上公布。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僅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參考。投標報價的編制應當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四十六條 投標文件的編制和遞交(或者網絡傳輸),實行網上電子化招標投標方式。采用電子化招標的電子投標書和紙質投標書的內容(含報價)必須一致。如不一致的,以電子投標書為準。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商務報價中的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的乘積應當與本單項小計費用一致,單項小計費用累加后應當與各分部分項合計金額一致,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的合計一致(計算機的運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評標委員會可作不利于投標人中標的評判。 第四十八條 投標報價編制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強制性條文,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投標報價應當予以否決。 第四十九條 投標報價中的措施項目清單中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為不可競爭費用。上述費用均按投標報價的基數和計價規定的計費程序及費率計取。 第五十條 招標人給定的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應當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標報價,不得作為讓利競爭費用。報價競爭計算時應扣除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暫列金額(指暫列金額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項目)和暫估價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應依法進行招標。 投標報價中的可競爭費用的有關項目不得出現零或負報價。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五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招標工程所在地設立了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開標、評標等交易活動及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必須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內進行,并依法接受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開標會的程序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執行。 開標一般由招標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各投標人派員到場。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參加開標會并出示有效身份證的原始證件和委托書。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出席開標會或投標人指定的出席開標會人員無有效證件的,招標人可當場退回該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由此產生的損失責任應由投標人自負。 第五十四條 投標截止前,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五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從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特殊專業招標項目經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招標人所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無效,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進入的應當回避: (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二)投標單位人員及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不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開標、評標的,行政監督人員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評標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七條 評標分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評標工作采用電子化輔助評標方式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獨自寫出書面評審意見,書面評審意見應當簽署姓名。 評標委員會在綜合各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認評標結果。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嚴禁評標委員會任意擴大重大偏差或者否決投標的評判范圍。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屬于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凡不屬于重大偏差的,應當認定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無效投標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標準。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自行設置的無效投標或者重大偏差沒有明確表述和告知的,或者執行有爭議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標人的裁定,不得裁定為無效投標或者重大偏差。 評標委員會按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否決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分階段評審的招標項目,在技術標評審階段,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務標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認定所有投標人的報價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時,評標委員會應依法要求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 第五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六十條 在開、評標的過程中,遇重大爭議或者投訴,須進行調查才能查清事實的,經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提出,報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同意,可暫停開、評標工作,封存全部投標文件,待查清事實后擇日繼續開、評標工作。 否決投標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評標委員會集體書面裁定和簽名,并在開標現場當眾宣布。投標當事人對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裁定有異議的,應當場書面提出申辯理由,評標委員會應當集體書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結果為評標階段的最后裁定。 評標委員會對評審過程的主要內容應當記錄在案,并認真填寫評標報告書。 投標當事人對評標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應當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六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六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調查取證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內。 第六十三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當事人應當將合同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具體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同時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書面告知招標人;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者未能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視為自愿放棄中標。招標人應自收到書面告知或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后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重新組織招標。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應當賠償中標人損失。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本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告知、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應附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給潛在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規范招標投標價格編制行為。嚴禁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壓級壓價和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行為,對編制招標控制價壓級壓價和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搶標的擾亂招標投標市場行為者,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六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和客觀公正的進行評標工作。有違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贛建招[2004]6號,贛建招[2012]11號修改)第21條和《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6條規定的,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并在網上公布。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視情節嚴重,暫停專家評標資格或清出評標專家庫。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在開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證書、證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網上公示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并查實,終止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法處理,在網上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投訴,經查實屬于評標活動未依法進行,評標專家評標顯失公正,評標活動有明顯錯誤,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對評標結論有重大爭議等情形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建復評委員會復評,招標人在組織復評前應當將需要復評的相關依據和資料書面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并將復評的時間告知相關投標人。復評原則上應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由招標人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省直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5人以上單數組成復評委員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復評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和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在啟動復評前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認真研判,慎重啟動復評程序,同一事項不再組織復評。 對于經查實因評標專家的違規原因引起投訴的,按《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由招投標監管機構對專家的違規行為進行追究。 第七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書中應當有相關請求和主張,以及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2013年第23號令修改)的規定受理投訴,對投訴件中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向投訴人說明理由,退回投訴件。 公示期間,有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在異議或者投訴處理期間,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待查清事實或者糾紛調解后繼續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四條 在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園林綠化、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大、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號)執行。 第七十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采用《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示范格式文本》。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其資格審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四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內進行,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格審查活動應接受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依法進行的資格審查活動。 第五條 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前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送審文件進行審查。資格預審的審查工作由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格審查委員會的組建應當遵守評標委員會組建的規定。 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先開啟投標人的資格標,對投標人的資格送審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后審的審查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實行資格后審的,投標文件由資格標、技術標和商務標組成。 第六條 資格審查的方式選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應當采用資格后審。 資格后審適用所有招標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優先采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二)對于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可以采用資格預審。 第七條 我省工程項目招標的資格審查方法采用合格制法。 合格制法是指按照資格審查文件載明的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以下統稱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凡符合資格審查標準的投標人均為資格審查合格,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通過資格審查的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八條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由評標委員會(資審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有關資格審查的章節)規定的方法和標準進行審查。 資格審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格預審 編制資格審查文件;發布資格審查文件(公告);獲取資格審查文件(公告);編制和遞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對資格審查申請文件進行評審;編寫資格評審報告;向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同時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的名單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二)資格后審 編制資格審查文件;發布資格審查文件;獲取資格審查文件;投標人編制和遞交資格審查文件;開標后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內容和條件 1、招標工程概況、資金來源落實情況以及招標人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等內容; 2、投標人參與資格審查的必備條件; 3、對投標人其他資格審查的條件和限制投標的條件; (二)對投標人要求:包括資質、人員、財務、業績材料、 榮譽、誠信及其他合法合理的要求。 (三)招標人允許投標人選擇招標標段的規定;資格送審文件的遞交地址、時間安排及份數;當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確定投標人數量的方法;資格送審文件的格式等。 (四)確定資格審查合格人的方法。 (五)要求投標人遞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文件要求提交投標資格送審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資格送審文件密封送達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地點。資格審查開始時間與提交投標資格送審文件的截止時間一致(資格后審應與開標時間一致)。在資格審查開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資格審查文件。 在提交資格審查送審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資格送審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人在規定的提交截止時間前,可以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資格審查文件,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對補充、修改的內容予以簽收和保管。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合理編制資格審查文件的條件和標準。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審查文件發放(發售)后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資格送審文件及相關材料的截止時間,應當視工程項目和投標人情況合理確定,不得少于5日。 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重新發布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進行資格審查。已經獲取資格審查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審查文件。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文件發出后,投標人對資格審查文件有疑義的,可通過書面(采用電子招投標的通過網上)提出質疑,招標人應當書面告知所有投標人(采用電子招投標的在網上在公開解答)。 第十三條 招標人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設置條件拒絕投標人投標的,應當詳述其審查條件、標準和方法,表述要明確,并具有可執行性。表述不明確,執行有爭議的,按有利于投標人的原則處理。 禁止以細微偏差拒絕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應當按照事前公布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人在資格審查中擅自改變資格審查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資格審查結果無效。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在審查投標人的工程業績、獎項、信譽、主要人員情況等內容時,應對重要內容進行查詢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的,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開評標時需出示的證書、證件、業績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的,投標人必須當場、當時、當眾出示,否則不予認可。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對證件、證明材料有關的原件情況進行公證。 采用電子化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證書、證件的紙質原件的,電子資格標書相應內容應與紙質原件保持一致,否則視為無效資格審查送審文件。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的評審工作結束后,由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編制資格評審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基本情況; (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相關證明; (三)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名單;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投標人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或者投標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在資格審查結果(中標)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條件分為必備資格條件和可選資格條件。必備資格條件是指投標人資格審查合格必須滿足的資格條件;可選資格條件是指除必須滿足必備資格條件外,招標人可以部分選擇或者全部選擇其他相關條件作為資格審查的合格條件。 (一)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且工程最高投標限價或要約價在1000萬元以下(專業工程3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資格合格條件應當僅限于必備資格條件,不得設置可選資格條件; (二) 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且工程最高投標限價或要約價在1000萬元以上(專業工程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設置部分或全部可選資格條件; (三)對于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設置部分或全部可選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必備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三)企業的資質類別、資質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注冊建造師執業和承接業務限量等有關規定;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審查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六)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七)投標人36個月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發生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騙取中標、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問題; (八)投標人無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制在本地區投標且在限制期內的行政處罰; (九)投標人或投標人法人代表及擬派項目負責人36個月內無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網絡查詢系統中可以查詢到的行賄記錄。 (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可選條件: (一)投標人5年內承擔過類似工程業績; (二)投標人獲得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優工程(不含結構優良工程獎),或者省優工程(不含結構優良工程獎),或者國優工程;或者獲得過設區市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安全文明工地”獎; (三)其他與招標的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或者屬于合同履行所必須的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資格審查文件中事先設置下列拒絕投標人投標的條件: (一)投標人在招標人以往工程投標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要求退出中標的; (二)投標人在招標人以往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后,無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投標人在招標人以往工程合同履約過程中,無正當理由停止履約或者不按合同要求履約的。 (四)投標人在招標人以往的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投標人合同履約失信被建設單位清退的; (五)投標人或投標人法人代表及擬派項目負責人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招標公告發布前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中刪除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類似工程業績條件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工程業績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在面積、造價、高度、跨度、結構形式等方面選擇不超過二項指標以界定招標人所需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并在招標公告和資格審查文件(公告)中予以明確。 (二)類似工程業績的各項指標設置不得超過招標工程實際規模的各項相應指標的80%,類似工程業績的有效期為自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5年內(專業工程以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時間起算); (三)資格審查時要求提供類似工程業績的,投標人除必須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專業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外還應當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項能證明類似工程業績的材料: 1、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告知書; 2、經備案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 4、施工圖。 (四)招標人在編制資格審查文件時,只允許要求投標人提供一個類似項目工程業績和獎項。 (五)投標人提交聯合體業績的,業績按同一專業聯合的,按 其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折算,不同專業聯合的,按照各自承擔的 專業分別計算的原則認定。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中標的省內工程項目作為業績的,其業績應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房建市政工程-中標信息管理系統”中可以查詢;提供外省工程項目業績的,應當是外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機構官方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的。投標企業提供的企業業績在所要求網站不可查詢的視為未提供企業業績。投標人在資格審查送審文件中應提供業績查詢路徑。 第二十四條 設置獲得工程獎項的,獎項有效期限自發證之日起算; 對要求投標人獲得優良工程獎項的等級設置不得高于招標工程所要求的工程獎項等級。 第二十五條 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項符合工程項目實際要求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確因招標工程需要同時具備兩項及以上總承包資質的,招標人應當允許聯合體投標。采用專業承包方式招標的,招標人應根據工程項目專業特點,合理劃分專業工程標段,一個標段原則上只能提出一項專業承包資質要求,確因工程專業需要可增加設置一項與工程相關的主(重)要專業承包資質,最多不得超過兩項專業承包資質。 資質設置應當與招標工程實際相適應,不得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要求大型工程應由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中小型工程項目可由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上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的專業、等級以注冊證書為準,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專業以崗位證書為準,招標人不得再設置技術職稱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招標工程項目施工業績設置的其他要求按照《關于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企業資質和施工業績等設置的通知》(贛建招標[2013]15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或者是中標候選人確定后,招標人可對中標人或資格審查合格人是否符合招標人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擬定的相關資格條件進行核實,發現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資格審查申請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資格送審文件,對資格審查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資格送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概況; (二)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財務狀況; (四)在建工程一覽表及業績、榮譽; (五)擬派投標項目的組織結構[指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 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證書; (八)聯合體投標協議; (九)外省進贛企業應當提供進贛備案材料; (十)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不得隨意變更組織結構。因故確需進行變更的,其變更應當滿足資格審查合格條件,變更材料經招標人同意并簽章。在評標時,由評標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其變更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已有在建工程的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的,不得再參加投標,中標的,其中標資格無效。 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 (一)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滿180天的; (二)發包方與項目負責人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三)因合同履約不到位,項目負責人被發包方清退后已滿6個月的;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及以上,經在建工程建設單位同意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經在建工程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大中小型工程標準執行《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中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已有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公示到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驗收合格(建設、施工、勘察、監理和設計五方已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期間的工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是指: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停投標資格;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資格審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貨物、監理等招標資格審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合理低價法:是指投標人技術標編制符合工程項目技術要求,投標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認可其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價,并按競爭規則確定中標人或中標候選(排序)人。合理低價法適用于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 合理低價法與建設行業招標文件配套使用,當招標人在招標項目中采用后,即成為招標文件的組成內容。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招標投標人須知(該內容為施工合同的組成內容) (一)工程施工發包是一種期貨交易行為。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招標人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二)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的工程項目,中標價即為合同價,合同價即為結算價(設計變更、隱蔽簽證、風險范圍外的價差和合同約定及人工費的政策性調整除外)。 (三)投標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報價;采用不平衡方式報價在評標時將影響報價排序或中標。評標委員會認定情節嚴重的,作無效投標報價處理。 (四)投標人不得低于成本報價競爭。 (五)招標人編制招標控制價不得壓級壓價;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招標人應當改正,并書面或者在招標網上告知所有投標人。 (六)合理低價法中標后在履約時存在市場價格變化風險。招標人應重點加強標后工程施工中質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監督工作。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的變化,充分考慮低價中標的報價風險,合理計取利潤。 (七)無正當理由,在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取消中標資格,招標人可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因招標人原因,不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無法履行,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中標人損失。 (八)因中標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連續14天或累計28天停工,招標人可終止合同,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依法追究責任擔保方的擔保責任。 二、開標程序 (一)投標人簽到,接受投標文件,宣布開標會開始; (二)宣布應當遞交投標文件數量和實際遞交投標文件數 量; (三)查驗投標人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書、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等 證書原件(資質證書為復印件,下同),查驗聯合體投標人的聯 合體投標協議書和宣布牽頭人, 確認投標資格。 電子化招標項目,除聯合體投標人的聯合體投標協議書和宣布牽頭人需現場查驗外,自動對投標人基本信息進行網上比對并查驗,投標人應當自帶證書的原件備查; (四)查驗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憑證;查驗外省進贛投標人進 贛備案手續; (五)查驗投標文件密封是否有效;電子化招標項目,投標 人解密各自投標文件,招標人解密所有投標文件; (六)采用資格后審的,開啟資格標,送評標委員會審查, 宣布資格審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投標人名單; (七)按下列方式之一驗標并開標,電子化招標項目,采用 電子化輔助系統開標: 1、 邀請招標項目和公開招標項目投標人等于或少于 9 家 (含開標時實際遞交標書在 9 家以內),按下列順序開標: ⑴首先開啟投標人的技術標,查驗技術標文件簽章有效后送 評標委員會評審,宣布技術標入圍投標人; ⑵ 先抽取下浮讓利系數(β)值和調整系數(μ)值; ⑶開啟并查驗商務標文件簽章有效后, 宣布投標報價; ⑷按投標報價競爭方式確定合理低價(D)值及排序,送評 標委員會評審。 2、公開招標項目實際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等于或多于 10 家,按下列順序開標: ⑴ 查驗投標文件密封有效后,首先抽取下浮讓利系數(β) 值和調整系數(μ)值,再開啟投標人的商務標,查驗商務標文 件簽章有效后,宣布投標報價,計算合理低價(D)值。 ⑵將大于等于合理低價(D)值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并將前 7 名(工程投資額 1000 萬元以上不少于 9 名)確定為參加技術標評審的入圍投標人。排序在第 8 名(或第 10 名)至第 15 名的為技術標入圍評審候補人。 ⑶當所有投標報價均小于合理低價(D)值或大于等于合理低價(D)值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值的投標報價評審時全部出現否決投標,為防止流標,按下列方法解決。(D)值以上和以下仍有合理競爭報價 3 家及以上,則重新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確定合理低價(D1)值,并將等于合理低價(D1)值報價排序第一。其他大于重新確定的合理低價(D1)值的投標報價從低到高依次排序。 ⑷投標報價排序在第 16 名(含)以后的其余投標人第一階 段報價排序競爭失敗,退場。 ⑸開啟入圍投標人的技術標,查驗技術標文件簽章有效后,先將技術標送評標委員會評審。評標委員會首先評審技術標,當 技術標文件評審出現重大偏差而判否決投標后, 排序在第 8 名 (或第 10 名)至第 15 名的候補投標人依序依次補充參加技術標第 7名(或第 9 名)評審。 技術標評審結束,投標報價排序在第 8 名(或第 10 名)至第15 名(含)的投標人第二階段技術標評審競爭失敗,退場。不得再補充進入商務標評審。 ⑹公布技術標評審結果。 ⑺技術標評審結束后,將排序前三名的商務標投標報價送評 標委員會評審。當商務標文件排序前三名出現重大偏差而判否決 投標后,排序在第 4 名至第 7 名(或第 9 名)的候補投標人依序依次補充參加商務標第 3 名評審。 三、評標程序 (一)招標人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組建評標委員會; (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到,并推薦評標委員會組長; (三) 資格預審的,將開標現場查驗的投標人的證件原件送評標委員會復核。主要復核投標人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查驗外省進贛備案、投標保證金提交憑證;電子化招標項目由評標委員會進行電子信息比對。 (四)資格后審的,在技術和商務標評審之前,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資格標進行資格審查驗證,電子化招標項目主要與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應用數據庫進行電子比對,按下列內容確定合格投標人名單: 1、查驗或者電子比對投標人企業資質、營業執照、安全生 產許可證、外省進贛備案、投標保證金提交憑證; 2、查驗或者電子比對委托代理人委托書和注冊建造師注冊單位是否與投標單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標資格無效;有在建項目的是否符合規定; 3、查驗或者電子比對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榮譽等情況(無 該項要求的不查); 4、查驗資格審查(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5、開標現場公布投標人資格審查合格和不合格名單。 對上述在開標現場出示的證件原件有爭議的,由評標委員會 按照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的規定進行核驗和裁決。 四、技術標初步評審標準 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文件的技術標內容進行評審,其初步 評審內容應包括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條件的響應性評審和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兩部分。 (一)技術標響應性評審(初步評審之一) 下列十項內容投標人以承諾的方式體現在技術標中。 1、投標文件內容是否與招標范圍相同; 投標工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3、投標人承諾的質量等級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4、投標有效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投標擔保; 6、投標文件約定的合同條款的權利義務是否滿足要求; 7、是否符合工程項目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 8、是否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9、投標的組織結構中人員名單是否與資格預審時一致; 10、注冊建造師和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場及在 施工期內不隨意更換的誠信承諾; 投標文件中有不響應性內容,屬于否決投標的,按否決投標 處理。 (二)技術標符合性評審標準(含施工組織設計;初步評審 之二)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本評標辦法的規定,客觀、 公正和公平地對排序前第 7 名(或第 9 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的技術標進行評審,按規定列出每份被評審投標文件技術標部分的細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內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內容的投標文件。 (三)否決投標、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的裁判標準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如發現投標人或投標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禁止行為或投標文件中含有建設部令第 89 號所規定的無效投標 文件和國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號、第 30 號所規定的重大偏差內容時,按附件一裁判。 五、技術標的施工組織設計詳細評審標準 評標委員會按《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辦法》所規定的評審標準 和內容,對技術標的施工組織設計(含存在細微偏差的)進行評 審。 (一)技術標符合性詳細評審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和本評標辦法的約定,首先對各投 標人的技術標進行有記名符合性詳細評審,詳細評審無重大偏差 和無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施工技術規范的技術標文 件均可入圍參與商務標競爭,技術標不排序。技術標有重大偏差 的,不再參加商務標的投標報價競爭和詳細評審。 技術標入圍者不足三家時,評標委員會應按“開標程序”第 (七)項重新確定(D1)值,仍不足三家,認定招標失敗,招標 人重新組織招標。 (二)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機構的評審 1、組織結構是否合理; 2、技術人員專業配套是否滿足項目要求; 3、是否有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 投標文件的書面說明和補正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有疑義或存在細微偏差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說明和補正,但書面說明和補正應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 30 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對拒不作出書面說明或補正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在綜合評議時可以否決其投標。 六、商務標的合理性評審標準 評標委員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按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有關計 價的規定,主材的市場價格,對技術標入圍者的商務報價由低到 高進行評審。 (一)商務報價初步評審 1、投標報價(A)等于或小于招標控制價(M)值且大于[0.97 (M-Z)+Z]值屬于偏高投標報價,失去參與平均值計算和競爭中 標人或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2、大于(M)值和小于[0.87(M-Z)+Z ]值該范圍的為不響應招標文件的無效投標報價,失去參與平均值計算和中標排序資格。 3、投標報價(A)在小于或等于招標控制價[0.97(M-Z)+Z ]值至大于或等于招標控制價[0.87(M-Z)+Z]值以內時{[0.97 (M-Z)+Z ]≥A≥[0.87(M-Z)+Z]},為合理競爭報價范圍,合理競爭報價去掉 1-3 名最低投標報價后,隨機抽取 1-3 個報價計算平均值。 4、投標報價競爭時,當出現下列三種情況時,(D)值以上 和以下仍有合理競爭報價 3 家及以上,為防止流標,(D)值以 上和以下合理競爭投標報價可重新參與競爭、排序和評審一次(否決投標除外)。 ⑴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標報價不足三家; ⑵所有投標報價小于(D)值; ⑶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標報價評審時全部予以否決。 5、當所有投標報價(A)均超出合理競爭報價區,評標委員會認定招標失敗,要求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 6、暫列金額和暫估價(Z)值不得讓利競爭。 (二)合理低價(D)值的計算 D ={β[μ(M-Z) +α(AP-Z)]÷2}+ Z D——合理低價(M、D、A 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數) M——招標控制價 Z——招標暫列金額和暫估價(無該項內容時 Z=0) β——下浮讓利系數,下浮讓利系數β為 0.970、0.965、0.960、0.955、0.950、0.945、0.940 等 7 個系數(在開啟投標 報價前,當場隨機抽取一個下浮讓利系數)。 μ——招標控制價 M 值市場價格調整系數,市場價格調整系數μ為 0.980、0.975、0.970、0.965、0.960 等 5 個系數(在開啟報價前,當場隨機抽取一個市場價格調整系數)。 AP——合理競爭區報價平均值 (當場按下列方法隨機抽取報價平均,每次抽取的報價重新放入后再進行下一次抽取) AP=(A1+ A2……+ An)÷n A——合理競爭報價[等于或小于 0.97(M-Z)+Z 值至大于或 等于 0.87(M-Z)+Z 值]; n——隨機抽取的參與平均值計算的合理競爭報價數量。 合理競爭報價人數為僅有七家(含)及以內時,去掉一個最 低報價后,當場隨機抽取一個合理競爭報價(AP= A); 合理競爭報價人數為八家至十五家時,去掉二個最低報價 后,當場隨機抽取二個合理競爭報價計算算術平均值; 合理競爭報價人數為十六家以上時,去掉三個最低報價后, 當場隨機抽取三個合理競爭報價計算算術平均值。 α——取費類別調整系數 當 AP值大于或等于[0.94(M-Z)+ Z]值時, 類別調整系數: 一類(含市政)工程為 1.0; 二類工程為 1.003; 三類工程為1.006; 四類工程為 1. 01。 當 AP值小于[0.94(M-Z)+ Z]至大于[0.90(M-Z)+ Z]值時, 類別調整系數:一類(含市政)工程為 1.01;二類工程為 1.014; 三類工程為 1.018;四類工程為 1.02。 當 AP值小于或等于[0.90(M -Z)+ Z]值時, 類別調整系數: 一類(含市政)工程為 1.025;二類工程為 1.03;三類工程為 1.035;四類工程為 1. 04。 (三)合理低價的排序方法 1、合理低價(D)值確定后,大于或等于合理低價(D)值 的合理投標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最低投標報價排序第一。排 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標報價有并列者,以評審主材價格累計價格低者排序在前;仍然有并列者時,隨機產生排序。 2、合理低價(D)值確定后,當所有合理投標報價小于合理 低價 D 值或大于等于合理低價(D)值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 值的投標報價評審時全部予以否決時,則重新按下列方法之一隨 機重新確定合理低價(D1)值,重新排序和評審(排序有并列者 時,排序方法同前項): ⑴合理競爭報價僅有四家及以內時,由低到高依次直接排 序,最低報價為重新確定的新合理低價(D1)值,并排序第一; ⑵合理競爭報價在五家至七家時,重新排序前去掉(D)值 以下 [或以上;當(D)值以上有一家或二家時,應先去掉(D) 值以上的,不足,再去掉(D)值以下一家最大的]兩個最大和去 掉(D)值以下一個最小投標報價后隨機編號,隨機抽取一個編號,該編號對應的投標報價既為重新確定的新合理低價(D1)值(電子化評標可直接隨機抽取一個投標報價),并將其排序第一。其他大于新合理低價的投標報價從低到高依次排序; ⑶合理競爭報價在八家及以上,重新排序前去掉(D)值以下(或以上;同上)兩個最大和去掉(D)值以下二個最小投標報價后隨機編號,隨機抽取一個編號,該編號對應的投標報價既為重新確定的新合理低價(D1)值(電子化評標可直接隨機抽取一個投標報價),并將其排序第一。其他大于新合理低價的投標報價從低到高依次排序。 (四)商務報價的評審 招標人設置招標控制價(標底)的,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應當參考招標控制價(標底)。 評標委員會對排序前三名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 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評為合理低價前三名,第一排序人即為中標人或第一中 標排序人,第二排序人為第二中標排序人,以此類推; 排序前三 名如有認定為否決投標的,技術標入圍者按排序依次補充進入第 三排序人進行評審。具體評審內容如下: 1、清標(含電子化清標) ⑴投標報價中的不可競爭費(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 是否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 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計 取; ⑵可競爭費和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的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及材料價格等費用是否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五十條及招標文 件對主要材料、設備價格進行評審的規定計取;是否存在計算等 各類誤差; ⑶審查是否存在不平衡報價。 違反《管理辦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 十九、五十、五十一條及招標文件對主要材料、設備價格進行評 審的有關規定或者存在不平衡報價的,評標委員會依據評審規定 認定其低于其個別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2、評審材料價格的評審 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中需評審材料、設備價格表, 對價格 進行評審與比較。當投標人投標報價中超出允許范圍的,評標委 員會可以詢標,要求該投標人當時、當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 作出書面說明。詢標后,不能合理說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 材料或拒絕澄清、說明和補正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低 于成本報價競爭,其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3、投標報價合理性評審與比較 設有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的, 評標委員會評審時,應當將投標 報價與其進行評審和比較。也可將投標報價相互評審與比較。 4、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 價或者招標控制價(標底)的,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 其澄清、補正不能合理說明理由或者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的可競爭費用為零或負報價,評標委員會認定其低于成 本報價競爭。 5、投標報價合理性評估 ⑴ 評標委員會經評估認定投標報價其合理性成立; ⑵ 評標委員會經評估認定投標報價其合理性不成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其澄清、補正又不能合理說明理由, 評標委員會裁定其低于個別成本, 其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6、按工程量清單進行商務報價的,當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 紙不一致時,以工程量清單為準。違反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 單計價規范》中強制性條文的,應當予以否決;投標總價與分部 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 不一致的(計算機計價運算合理誤差除外),評標委員會可認定投標報價無效。 7、投標報價被認定為低于其個別成本,評標委員會應證實 其投標報價被認定為低于其個別成本報價的理由,理由應有充分 的說服力和依據。詢標的,評標委員會應記錄詢標的情況。被認 定為否決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列出被認定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8、評標委員會應對合理競爭報價(D)值排序前三名或當出 現商務報價初步評審第 4 種情況時,重新確定(D1)值后,重新 排序前三名進行評審。有下列內容時按前項規定處理: ⑴主要材料、設備價格是否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 ⑵投標報價是否存在不平衡報價; ⑶投標報價是否有嚴重漏項、計算錯誤等; ⑷不可競爭費、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是否按規定計取; ⑸投標報價是否符合相關計價規定。 七、推薦中標人或中標排序人 (一)評審工作完成,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推薦 中標人或中標排序人,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同 時報送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二)評標報告應記錄重大和細微偏差及重要內容,并由評 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有不同意見的評委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 意見和理由,連同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拒 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 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并記錄在案。 八、招標人宣布中標人或中標候選(排序)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當場宣布中標人或中標 候選(排序)人。 九、招標人宣布評標結束 開標、評標工作結束,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或推薦的中標候選(排序)人轉入定標階段。并公示 3 日,期滿后,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推薦名單定標,辦理定標和中標通知書的備案,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注: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標準詳見附件二 附件:1、《中標無效、否決投標、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的 裁判標準》 2、《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標準》 綜合評估法:是指投標人技術標、商務標和綜合素質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估,擇優量化計分,并將得分最高者推薦為中標人或中標候選(排序)人。綜合評估法主要適用于對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請招標項目。 綜合評估法評分分值設定為100分,其中技術標響應性3分,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22分,企業綜合素質15分,投標報價60分,得分高者即為中標人或第一中標排序人。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招標人可參照《合理低價法》設置最高投標限價。 一、開標程序 開標程序詳見《合理低價法》開標程序。 (一)評標委員會在技術標評分時,開標程序七增加在開標現場對企業綜合素質預計分; (二)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評分結束,招標人宣布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得分后,開標程序七增加宣布招標人考察評分,綜合素質預計分送評標委員會復核; (三)招標人宣布投標報價得分后,開標程序八增加計算總得分。 二、評標程序 評標程序詳見《合理低價法》評標程序。 (一)評標程序五增加對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評分; (二)投標報價評分前,評標程序七增加對開標現場對企業綜合素質預計分的復核。 (三)評標程序八增加復核總得分。 三、技術標的初步評審 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文件的技術標內容進行評審,其內容應當包括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條件的響應性評審和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兩部分。 (一)技術標響應性評審標準(3分;每項0.3分) 下列十項內容投標人以承諾的方式體現在技術標中。 1、投標文件內容是否與招標范圍相同; 2、投標工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3、投標人承諾的質量等級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4、投標有效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投標擔保; 6、投標文件約定的合同條款的權利義務是否滿足要求; 7、是否符合工程項目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 8、是否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9、投標的組織結構中人員名單是否與資格預審時一致; 10、注冊建造師和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場及在施工期內不隨意更換的誠信承諾; 投標文件中有不響應性內容時,屬于否決投標的,按否決投標處理。 (二)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的初步評審標準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本評標辦法的規定,客觀、公正和公平地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逐個審查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按規定列出每份被評審投標文件中的細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內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內容的投標文件。 (三)否決投標、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的裁判標準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如發現投標人或投標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禁止行為或投標文件中含有建設部令第89號所規定的無效投標文件和國家七部委局令第12號、第30號所規定的重大偏差內容時,按本評標辦法附件一裁判。 四、施工組織設計詳細評審標準(22分) 對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含存在細微偏差的)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按《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辦法》 (見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審并計分。 技術標的評審,分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施工管理機構兩部分,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評審計分,取各評委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的算術平均值為技術標得分。 首先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有記名符合性詳細評審,詳細評審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對無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或者無嚴重違反施工技術規范的,施工組織設計詳細評審部分最低得分不能低于15分,否則,該評委的計分作廢;對有嚴重技術性錯誤的,扣分不受限制。對有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或者有嚴重違反施工技術規范的投標應當予以否決。評標委員會應書面陳述其否決投標及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或者嚴重違反施工技術規范的內容并簽名。 技術標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參加商務標投標報價的評審。 技術標評審者不足三家時,評標委員會應認定招標失敗,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五、企業綜合素質(15分) (一)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機構的評審(8分) 1、投標注冊建造師資格(1分) 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計分(注冊建造師未到開標現場或兩證不全者不計分)。 ⑴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計1分; ⑵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計0.5分。 2、投標注冊建造師開標之月前60個月內的業績(4分) 注冊建造師提供的業績與投標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按40%計分。 ⑴注冊建造師憑獲得優良工程獎證書原件國優(含魯班獎)2分;省杜鵑花(外省為相當于杜鵑花獎)1.8分;省優1.5分;市優1.0分; ⑵憑能證明本人擔任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的證明材料: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中標通知書、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竣工驗收備案表(必備,專業工程為竣工驗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施工圖(或施工合同)五件原件中的不少于三件按下列標準之一計分: ⑴工程業績指標大于等于招標項目(均滿足)的計2分; ⑵工程業績一項指標大于等于招標項目(一項指標滿足)的計1.5分; ⑶工程業績指標小于招標項目計1分。 工程業績指標設定按《關于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企業資質和施工業績等設置的通知》(贛建招標[2013]15號)執行。 投標人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中標的省內工程項目作為業績的,其業績應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房建市政工程-中標信息管理系統”中可以查詢;提供外省工程項目業績的,應為外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機構官方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的。投標企業提供的企業業績在所要求網站不符合要求或不可查詢的視為未提供企業業績。投標人在資格審查送審文件中應提供業績查詢路徑。 3、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1分) 技術職稱證書原件:憑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按最高技術職稱計分,不重復)證書原件計分。 ⑴高級工程師計1分; ⑵工程師計0.6分。 4、項目組織機構是否合理0.6—1分。 5、項目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0.6—1分。 (二)其它評分內容7分 1、施工企業資質:一級及以上計3分;二級計2分;三級計1分; 2、招標人對投標人和投標注冊建造師市場行為考察綜合評分4分。 招標人對投標人和投標注冊建造師的質量、安全、信譽進行綜合考察評分,在開標現場公布。 優秀計4分;良好計3.5分;合格計3分。 考察綜合評分在宣布技術標得分后公布。 六、投標文件的書面說明和補正 評標委員會對評審有疑義或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說明和補正,但書面說明和補正應按《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對拒不作出書面說明或補正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在綜合評議時可以否決其投標。 七、招標人宣布技術標評分結果 招標人在開標現場宣布投標企業技術標響應性內容、施工組織設計和企業綜合素質三個評分項目的得分。 八、商務報價60分 (開標現場預計分后,送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與復核) (一)投標報價得分具體計分方法: 公布技術標得分后,先隨機抽取市場調整系數和下浮讓利系數后,開啟商務標和宣布投標報價。 1、投標報價(A)等于或小于招標控制價[0.97(M-Z)+Z]值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為有效投標報價,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均可參與報價計算得分; 2、投標報價(A)大于招標控制價[0.97(M-Z)+Z]值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時,為不響應招標文件的無效投標報價,其投標應當予以否決,并不得參與平均值計算。 3、投標報價(A)在小于等于招標控制價[0.95(M-Z)+Z]值至大于等于招標控制價[0.87(M-Z)+Z]值范圍的,均有參與投標報價平均值計算的取值機會。 4、投標報價得分計算 ⑴合理低價計算 D=0.98P D——合理低價(D、M、P、A、F 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數) P——合理競爭報價平均值 合理競爭報價平均值的計算: P={[μ(M-Z)+β(AP-Z)]÷2}+ Z M——招標控制價 Z——招標暫列金額和暫估價(無該項內容時 Z =0) AP——投標報價平均值,計算取值范圍的報價,均可參與平均值計算的隨機抽取 (當場按下列方法隨機抽取報價平均,每次抽取的報價重新放入后再進行下一次抽取) AP=(A1+ A2……+ An)÷n A——參與隨機抽取取值范圍的報價 n——隨機抽取的參與平均值計算的合理競爭報價數量 合理競爭報價人數為九家以內時,當場隨機抽取二個合理競爭報價計算算術平均值; 合理競爭報價人數為十家以上,當場隨機抽取三個合理競爭報價計算算術平均值。 μ——招標控制價市場調整系數,市場調整系數μ為0.980、0.975、0.970、0.965、0.960等5個系數(在開啟投標報價前,當場隨機抽取一個市場調整系數)。 β——下浮讓利系數,下浮讓利系數β為0.970、0.965、0.960、0.955、0.950、0.945、0.940等7個系數(在開啟投標報價前,當場隨機抽取一個下浮讓利系數)。 各投標報價按下表參與報價競爭計分。 投標報價計分表 有效投標報價 得分 1 其他大于0.98P報價 10 2 1.06P>A≥1.05P 20 3 1.05P>A≥1.04P 25 4 1.04P>A≥1.03P 30 5 1.03P>A≥1.02P 35 6 1.02P>A≥1.01P 40 7 1.01>A≥P 45 8 P>A≥0.99P 50 9 0.99P>A≥0.98P 55 10 A=D=0.98P 60 11 0.98P>A≥0.97P 40 12 其他小于0.97P報價 20 A—某投標人的合理競爭報價,P—合理競爭報價平均值 ⑵合理低價得分確定 ①合理低價計60分;其他有效按投標報價計分表確定得分。 有效投標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有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情況的,其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②商務報價初步評審 評審要求詳見《合理低價法》商務報價初步評審。 (二)商務報價合理性詳細評審 投標報價公布后,評標委員會經濟專家應當對各投標報價進行合理性評審,符合下列情形的,評定其為合理投標報價: 1、投標報價中的不可競爭費用,可競爭費和企業優惠讓利,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暫列金額和暫估價,符合《管理辦法》第四十九、五十條的規定。 違反《管理辦法》第四十九、五十條有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其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投標人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認定其投標予以否決。 2、投標報價中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評審材料,符合本評標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3、招標控制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投標報價時,各投標人遵守了工程量清單的有關規定;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強制性條文。投標總價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符合計價規定,反之,由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報價無效。 4、招標控制價采用工料單價(定額)計價投標報價時,投標報價執行了計價的有關規定。 投標報價符合上述內容規定,投標報價中約定的評審材料價格超出允許范圍的,評標委員會經詢標,該投標人作出了書面說明,并當時、當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詢標后,不能合理說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拒絕澄清、說明和補正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 上述內容評審,評標委員會應當記錄。投標報價被認定為否決投標或者低于成本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理由應當有充分的說服力和依據。 九、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 (一)計算報價得分和總得分,總得分高者為中標人或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排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標報價有并列者,以評審主材價格累計合價低者排序在前,仍有并列者時,隨機產生前后排序。 (二)評標報告應記錄重大和細微偏差及重要內容,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有不同意見的評委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與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并記錄在案。 十、招標人宣布中標人或中標候選(排序)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當場宣布中標人或中標候選(排序)人。 十一、招標人宣布評標結束 開標、評標工作結束,中標候選(排序)人名單應當公示3日,期滿后,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推薦名單定標,辦理定標和中標通知書的備案,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注: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標準詳見附件二 附件:1、《中標無效、否決投標、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的裁判標準》 2、《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標準》 報價承諾法: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并結合市場實際情況確定要約價,要約價應當等于或者小于招標控制價(有最高限價規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要約價以及綜合單價的組成,做出響應要約價的承諾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招標人在合格的承諾報價中隨機產生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 報價承諾法適用于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術工程招標項目,工程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必須采用報價承諾法評標。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招標投標人須知 (一)招標人應當按照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按規定必須進行財政預算評審的,通過財政預算評審后即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控制價。 (二)工程施工發包是一種期貨交易行為。招標人必須在招 標文件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招標人不得采用無限 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三)招標人依據招標控制價合理確定招標項目的要約價, 要約價應當等于或者小于招標控制價(有最高限價規定的,不得 高于最高限價) ,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要約價的確定應當遵守下 列原則: 1、參考當地建筑市場實際價格水平,不得盲目追求低價; 2、綜合考慮工程質量目標、安全生產、施工工期、施工環境、施工組織措施、技術難易程度,企業管理費用及利潤的合理獲得等因素; 3、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 規定、 《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等政策性文件中規定的 人工費等不可競爭費用必須按規定計取,不得下浮。 (四)采用《報價承諾法》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招標 文件、招標控制價、要約價同時公布。招標控制價、要約價應當 公布至綜合單價分析表,未按要求公布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不 予備案,由此造成的工程經濟糾紛由招標人負責。招標控制價與 要約價的工作內容應當一致。招標控制價與要約價應當同時報同 級造價監管部門備查。 (五)因招標人確定的要約價過低,致使投標人數未達到法 定投標人數時,招標人應重新確定要約價,并重新組織招標。當 招標人確定的要約價等于招標控制價時,累計兩次及以上招標均 未達到法定投標人數的,經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同意后,可依法直 接發包,但合同價不得大于招標控制價(有最高限價規定的,不 得高于最高限價) 。 (六)投標人應當對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及 要約價進行認真地分析,在確保工程質量目標、安全生產、施工 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的變化 及風險,做出是否有能力實現要約條件的判斷。投標人不得盲目 承諾報價,也不得低于本企業個別成本承諾報價競爭。 投標人對要約價有疑問的,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提出書面質疑 或者網上無記名公開質疑。針對投標人合理的質疑,確屬需調整 的,招標人應當調整招標控制價和要約價,并在開標之日前 5 日 告知所有投標人或者在網上公開所有的質疑問題和答疑(不得公 布單位名稱) ,并將調整后的招標控制價和要約價重新同時公布。 (七)投標人如響應要約價參與投標,投標時應當遞交《江 西省建設工程要約價響應承諾書》 。投標人遞交的《江西省建設 工程要約價響應承諾書》應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者蓋章(電子版的應加蓋電子公章和電子簽名章) 。投標人未 遞交《江西省建設工程要約價響應承諾書》 、未按承諾書內容承 諾或者未按蓋章要求蓋章簽字的,按投標無效處理。 (八)報價承諾法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標人應當在簽訂 施工合同后一周內,將具有工程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報招標人 審核批準。 (九) 投標人中標后, 其響應要約價的承諾報價即為中標價, 中標價即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 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書面施 工合同。 (十)無正當理由,在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30 日內,中 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 予退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應依法 賠償中標人損失;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 程連續 14 天或者累計 28 天停工,招標人可以終止合同,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采用履約擔保形式的,依法追究責任擔保方的連帶擔保責任。 (十一)報價承諾法中標后,在合同履約時存在市場價格變 化風險。招標人應當重點加強標后施工質量、安全、工期、造價 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工程結算時,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包括設計變更) 必須按照招標控制價與要約價的下浮比例進行調整,計算下浮比 例時應當扣除 Z 值(暫估價) 。 二、開標程序 (一)開標會開始,宣布開標會紀律、開標會有關事項和申 請投標企業個數;招標人將已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隨機編號。 當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超過 30 個時,招標人在已隨機編號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 30 個備選投標人(不排序),宣布備選投標人名單,其他投標人退場。 當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在 30 個以內(含 30 個)15 個以上時,所有投標人均作為備選投標人(不排序),宣布備選投標人名單。 當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在 15 個以內(含 15 個)時,宣布投標人名單。 備選投標人(或投標人)先對上傳的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鎖 (采用資格后審的,同時對電子資格標進行解鎖),招標人再對 所有的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鎖(含電子資格標)。 (二)開啟備選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宣布所有 備選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承諾報價;響應要約價的為有效投標 報價,未響應的投標無效。 (三)招標人在有效投標報價的備選投標人中隨機抽取 15 個投標人(不排序),經查驗相關證件(證書)有效后,其投標 文件(采用資格后審的,含資格標。下同)送評標委員會評審。 剩余的備選投標人作為候補投標人。 當投標人投標文件(或資格標)存在重大偏差(或資格條件 不滿足)被認定為投標無效(或資審不合格)的,招標人應當在 候補投標人中再隨機抽取并補足投標人數量,經查驗相關證件(證書)有效后,將其送評標委員會評審,直至經評審的合格投標人達到 15 個。當候補投標人個數不足以補足 15 個時,則全部補充進入證件(證書)查驗和評審程序。 有效投標報價的投標人少于等于 15 個時,經查驗相關證件 (證書)有效后,其投標文件全部送評標委員會評審。 (四)查驗證件(證書)包括:投標人的資質證書、營業執 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憑證等 證書材料原件(資質證書為復印件,下同);聯合體投標協議書 并宣布牽頭人,外省進贛投標人需提供進贛備案手續。電子化招 標項目, 系統自動顯示投標人的相關信息, 現場進行驗證并比對,投標人應當自帶證書原件備查。 (五)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再對其 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申請人(含候補投標人申請人)進行資格 審查后,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少于 3 個時,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本 次招標失敗。招標人可結合招標投標實際情況選擇重新開標,或 者重新組織招標。 (六)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當合格的投標人達到 15 個時,候補投標人不再補充參與審查和評審,退場。 開標程序進入隨機抽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 (排序) 人階段;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 15 個的,則全部進入隨機抽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程序。 (七)宣布評標結果,并宣布經評審存在重大偏差被否決投 標的投標人名單(采用資格后審的,同時宣布資格審查合格或者 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名單)。 (八)招標人在開標現場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中標人 或者中標候選人,既第一次隨機抽取的編號(指開標時招標人隨 機抽取的投標人編號,下同)所對應的投標人為中標人或者第一 中標候選人,第二次隨機抽取的編號所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二中標 候選人,第三次隨機抽取的編號所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三中標候選 人。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結果進行確認。 (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確認的結果,當場宣布中標人 或中標候選(排序)人。宣布開標會結束。 三、評標程序 (一)招標人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組建評標委員會; (二)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資 格審查文件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要求,對資 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審。符合性評審有 下列內容: 1、投標報價是否響應招標人的要約價; 2、投標文件內容是否與招標范圍相同; 3、投標工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4、投標人承諾的質量等級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5、投標有效期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6、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投標擔保; 7、是否承諾響應招標文件約定的合同條款要求; 8、是否承諾響應招標文件中對嚴格執行技術標準、規范的 要求; 9、是否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10、投標的組織結構中人員名單是否與資格審查時一致; 11、注冊建造師和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場及在 施工期內不隨意更換的誠信承諾; 12、招標文件中的要求投標人承諾的條款等內容; 13、響應、承諾招標文件的其它要求。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有不響應性內容時,屬于否決投標的, 按否決投標處理。 (四)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人或中標候選 (排序)人。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有不同意見的評委可 以書面闡述其意見和理由,與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評標委 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 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并記 錄在案。 評審工作完成,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 件要求,對現場隨機抽取結果和評審結果及中標人或中標候選(排序)人進行確認并簽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資格審查報告和 評標報告。招標人同時報送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開標、評標工作結束,中標候選(排序)人名單應當公示 3 日,期滿后,招標人確定中標人,辦理定標和中標通知書的備案, 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 投標人。 附件:《中標無效、否決投標、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的裁判 標準》 和細微偏差的裁判標準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發現投標人或投標文件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613 號禁止行為,或投標文件中含有建設部令第89 號所規定的無效投標文件和國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號、第 30號所規定的否決投標或重大偏差內容時,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中標無效 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 49 條至第 64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 613 號)第六章規定的違法情形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行業管理規定的,及有關弄虛作假行為。由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依法查處或者責成招標人依法處理。 二、投標無效 投標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34、37、38條規定的投標無效情形的,由評標委員會依法裁定為投標無效,并在開標現場公布。 三、否決投標 投標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務 院令第 613 號)第 51 條規定的下列內容之一,評標委員會應當 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 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 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 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四、重大偏差裁定 (一)投標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 613 號)第 51 條規定情形的,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國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號)第 25 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七部委令第 30 號)第 50 條規定情形之一,由評標委員會依法裁定為重大偏差: 1、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2、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的; 3、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期 限; 4、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5、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等級低于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 6、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7、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 辨認; 8、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 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 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9、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10、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11、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實質性要求 是指招標文件的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并告知是否決投標或者重 大偏差的內容;約定不明確,未告知是重大偏差的,一律裁定為 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裁定為否決投標或者重大偏差; (注: 修改招標文件的通用條款約定的否決投標或重大偏差無效)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二)對重大偏差的裁定意見不一致時,在遵循法律、法規、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決定。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實質性不響應的重大偏差,作否決投標處理,并在開標現場公布。 五、拒收 投標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務 院令第 613 號) 第 36 條和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七部委令第 30 號)第 38 條、第 50 條規定的拒收(不予受理)情形的。沒有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 7 條和《關于進一步優化建筑市場環境的通知》 (贛建法[2015]3 號)第 1 條辦理進贛備案手續的。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依法拒收,并在開標現場公布。 六、細微偏差的裁定 非重大偏差的偏差,均認定為細微偏差。細微偏差系指投標 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 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 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在評標結束前,評 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書面補正,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 文件中細微偏差予以書面補正的,評審時評標委員會可以作不利 于該投標人的量化或者否決其投標。評標委員會應將細微偏差逐 項列出,記錄在案。 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七、裁定程序 評標委員會裁定前, 可按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號)第 19、26 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七部委令第 30 號)第 51 條第 52 條、第 53 條規定進行詢標。 (一)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裁定按下列步驟進行: 1、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由評委提出來,并列出投標文件 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內容及裁判依據,評標委員會應當集體討 論,裁定前對較關鍵問題可進行詢標,并應當書面裁定并集體簽 名; 2、在開標現場公布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裁定結果; 3、當事人有異議的,書面提出申辯理由后,評標委員會應當 集體重新裁定,重新裁定結果為評標階段的最后裁定; 4、當事人對重新裁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開標會結束后, 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向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提出復議申請。 (二)細微偏差的裁定按下列步驟進行: 1、由評委提出來,關鍵問題可進行詢標; 2、評標委員會集體裁定后,并記錄在評標報告中。 八、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重大偏差評審紀律 (一)遵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評標,嚴格遵守和 執行本“評標辦法” 。 (二)嚴禁評標委員會任意擴大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裁判 范圍。 (三)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裁判,評標委員會應當堅持集 體討論,書面裁定,記錄在案。 技術標的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標準,與合理低價法、綜合 評估法配套使用。 一、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方法的確定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辦法,選擇下列方式 之一評審施工組織設計: (一)合理低價法(含報價承諾法)的施工組織設計采用符合 性初步和詳細評審,施工組織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 條文,符合工程項目技術標準、施工及驗收規范的為合格,合格 者均可入圍參加商務標評審。 (二)綜合評估法的施工組織設計采用初步和詳細量化計分 的方式進行評審。初步和詳細評審得分之和為該投標人的施工組 織設計得分(共計 22 分)。具體量化計分方式如下: 1、初步評審(4 分) 2、詳細評審(18 分;無嚴重技術性錯誤不得低于 15 分)。 二、施工組織設計初步評審標準(4 分) (一)檢查技術標文件內容的完整性(2 分) 1、檢查技術標文件內容是否齊全 1 分 齊全 1 分;基本齊全 0.5 分;不齊全 0 分。 2、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 分 符合 1 分;基本符合 0.5 分;不符合 0 分。 (二)技術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水平(2 分) 編制水平優秀 2 分;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5 分;有細微偏差 0分。 三、施工組織設計詳細評審標準(18 分)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施工組織設計計分標準,對技術標的施工 組織設計進行詳細評審,為方便評審,將施工組織設計詳細評審 (18 分)細分為 10 個部分,并分解量化設定為 100 分,各評委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的優劣評分之和去掉一個最高得分和一個最 低得分的平均值乘 18%,即為該投標人詳細評審的實際得分。投 標人施工組織設計編寫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或者無嚴重技術性錯誤的,最低實際得分不能低于(15 分),否則,該評委的計分作廢。對有嚴重技術性錯誤的,扣分不受限制。有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為重大偏差,其投標予以否決。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施工管理目標(5 分) 1、質量控制管理目標及保證措施(1.5 分); 2、工期控制管理目標及保證措施(1 分); 3、安全生產控制管理目標及保證措施(1.5 分); 4、文明施工現場控制管理目標及保證措施(1 分)。 (二)施工組織部署(10 分) 1、有完善的施工、技術管理措施(2 分);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配置合理,明確了注冊建 造師、技術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等有關人員的職責與權限,管 理人員數量與工程規模相適應(3 分); 3、有詳細的、工種配置合理齊全的用工和人員使用計劃,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崗位資格(提供復印件)(1.5 分); 4、有注冊建造師業績介紹和信譽的自我評價(1 分); 5、施工平面布置考慮周到、布局合理、切實可行(1.5 分); 6、施工準備與施工資源計劃配置合理(1 分)。 (三)施工技術措施(23 分)(專業工程單項招標時專業施 工技術措施分值調整到 23 分) 1、施工測量:工程測量定位,建筑物軸線、標高、水平度和垂直度控制,沉降觀測與控制(2 分); 2、地下工程:土方工程,樁基、基礎、地下室工程,降排水工程,施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質量控制(3 分); 3、鋼筋工程:原材料進場檢驗,鋼筋制作、連接、綁扎,施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質量控制(3 分); 4、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配合比、攪拌、澆筑、養護,試塊留置、施工縫留設與處理等,施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質量控制(3 分); 5、其它工程:磚砌體,防水工程,腳手架工程,水、電、暖、消防、設備安裝等工程,施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質量控制(3 分); 6、裝飾工程:地面和墻面的塊料鑲貼及干掛,鋁合金門窗安裝,玻璃幕墻,木裝飾及制作,天棚及吊頂裝飾,涂料粉刷,高檔器具、燈具安裝,施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質量控制(3分); 7、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1.5 分); 8、是否有滿足工程特殊技術需要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措施(1.5 分); 9、是否建立健全了圖紙審查、技術交底,材料檢驗,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技術檔案等一整套技術管理制度(3 分)。 (四)施工質量目標體系及保證措施(20 分) 1、施工項目質量保證目標(或創優良工程獎目標)明確(2 分); 2、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查監督機構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2 分); 3、材料進場質量保證和二次檢驗制度落實(2 分); 4、冬雨季施工措施明確(2 分); 5、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控制目標明確(2 分); 6、有工序質量控制措施和自檢、自控措施(2 分); 7、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標準有明確要求(2 分); 8、有施工機械控制措施(2 分); 9、有成品保護措施(2 分); 10、有工程質量回訪和保修制度(2 分)。 (五)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體系與防護措施(15 分) 1、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體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明確(2 分); 2、施工安全保證目標或創文明工地目標明確,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確定危險源并制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有詳細的大樣圖(3 分);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3 分); 4、下列專項施工方案應附具體計算書和安全驗算結果(5分,每項 1 分;沒有下列專項施工方案的該專項計 0 分): (1)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開挖深度超過 5m、深度 未超過 5m 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工程; (2)巖質邊坡超過 30m,土質邊坡超過 15m 的邊坡; (3)高度超過 8m,或跨度超過 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 15 KN/m 的模板支撐系統; (4)地下暗挖工程; (5)高度超過 50m 的腳手架、卸料臺、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及轉運平臺; 5、臨時設施、現場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應符合有關文明施工、健康衛生的規定(2 分)。 (六)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保證措施(3 分) 1、建立了環境保護保障體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環境保護 職責明確(2 分); 2、創文明施工工地目標明確,針對工程特點和周邊環境, 確定重點,制定具體的環境保護措施(1 分)。 (七)施工進度計劃及工期保證措施(7 分) 1、施工進度計劃及工期保證措施(2 分); 2、有具體的施工進度網絡圖,標注各專業工程進度的橫道 圖線準確、清楚、合理,符合實際施工進度要求,各專業工程施 工配合明確、科學(3 分); 3、施工總進度計劃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要求(2 分)。 (八)施工機械配置(6 分) 1、施工機械配置合理、先進且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進 度需要(2); 2、落實了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2 分); 3、工程中所有使用的機械、設備計劃落實,來源明確,并有明細表(2 分)。 (九)施工合理化建議和降低成本措施(6 分) 1、施工合理化建議有針對性且滿足施工工程需要(2 分); 2、降低成本措施切實可行(2 分); 3、 施工合理化建議有采納價值且有社會和經濟效益 (2 分) 。 (十)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5 分) 1、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工程可能出現質量通病部位和處理對策(1.5 分); 2、成立了消除質量通病的機構,并配備了人員(1.5 分); 3、制定了消除空、裂、滲、漏、堵、粗、污等質量通病的 措施和施工工藝(2 分) 。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格審查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資格審查條件設置和要求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
合理低價法
綜合評估法
報價承諾法
附件1:中標無效、投標無效、否決投標、重大偏差
附件2: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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